
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,上下班途中只有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等伤害,才能认定为工伤。 仅仅是突发疾病,通常不行。
工伤认定的核心,其实是“工作原因”。 工作时间、工作场所,更多是辅助证明。
什么是“隐形加班”? 东北农业大学的聂婴智副教授说,关键看是否付出了实质性劳动。 如果只是回个“收到”,不算加班;要是构思报告、协调沟通,占用了休息时间,那就可能是。
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五条有个视同工伤的情形: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,突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。 这里的“小时”,从医院初次诊断开始算。 史某的情况,就卡在能否将“上班途中处理微信”认定为“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”上。
人社部2025年发布的《意见(三)》试图回应这些新问题。 它明确,按单位安排居家办公,因工作原因受伤,应认定工伤。
临时性、偶发性的微信沟通,不算工作原因。 如果在家处理工作强度与上班一致,明显占用休息时间,可视为“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”。 这些规定,给史某这样的案例提供了新的审视角度。
另一个引发巨大争议的案例,是员工提前下班遭遇车祸。 山西的卢某规定18点下班,他17点53分打卡离开,几分钟后遇车祸身亡。 公司咬定这是“私自早退”,不算工伤。 但人社局和法院都认为,这是工伤。
法院的理由很实在:卢某半年来的下班时间都在17点50分左右,公司从未管过。 他离开的目的就是回家,路线也合理。
提前几分钟违反的是公司内部纪律,和工伤认定是两码事。 工伤认定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。 这个判决,给许多担心“迟到早退出事不赔”的打工人,吃了一颗定心丸。
工伤认定中,还有一些明确的“不赔”条款。 上下班途中自己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不行。 突发疾病超过48小时才死亡,也不行。
如果是在工作岗位发病,请假回家休息,之后才死亡或就医,通常也不能视同工伤。 法律要求“突发疾病”和“送医抢救”要有连贯性。
申请工伤认定,有时限要求。 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30天内申请。 如果单位不申请,职工或家属可以在1年内自己提出。
人社局受理后,一般60天内要出决定。 事实清楚的,15天内就要定下来。 如果双方对是不是工伤有争议,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来承担举证责任。
对于超过退休年龄的农民工,权益也有保障。 最高法的相关答复明确,即使用人单位没办退休手续或没享受养老保险,在工作时间、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,也应认定工伤。 这体现了“劳动不分年龄,权益同等保护”的理念。
当工作的边界被手机微信彻底模糊,家的客厅、通勤的地铁都成了潜在“工位”,我们该如何定义“因工受伤”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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